须逐项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八项条件:成立满一年、知识产权为自主研发等合法方式取得、核心技术属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科技人员占比≥10%、近三年研发费用占营收比例达标且境内占比≥60%、近一年高新收入占比≥60%、创新能力评价≥70分、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您准备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提交申请,但对申报条件与材料审核流程不明确,则可能是由于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八项硬性条件及材料形式要求理解不充分。以下是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步骤:
一、确认是否满足八项基本认定条件
该步骤旨在核查企业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的法定前提,任何一项不达标即无法进入后续流程。需逐条比对并留存佐证依据。
1、检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是否已满一年,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港澳台及境外注册企业不得申报。
2、核实知识产权获取方式是否为自主研发、受让、受赠或并购,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自2024年起不予认可。
3、确认主要产品(服务)所采用的核心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列八大领域之一。
4、统计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须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及申报当月的社保参保证明,科技人员占比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10%。
5、核算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同时确保境内发生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60%。
6、核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60%。
7、对照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预判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企业成长性四项得分总和是否达到70分以上。
8、排查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不予受理。
二、分类整理八类必备申报材料
该步骤聚焦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所有材料须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签字盖章。
1、填写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可免交。
3、汇总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上传顺序须与《知识产权汇总表》完全一致,每份文件须标注名称及编号。
4、编制企业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2025年12月及申报当月的社保参保证明、科技人员名单(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及岗位),兼职或外籍人员须附聘用协议。
5、整理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上传顺序须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编号一致,包含立项文件、委托开发协议、验收证明或结题报告等。
6、提供经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须基于企业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的辅助账进行。
7、提交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附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须与审计报告数据保持一致。
三、完成线上系统注册与材料提交
该步骤实现申报入口接入与材料电子化归档,系统操作必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纸质材料同步报送至属地认定机构。
1、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企业用户注册,填写真实信息并通过实名认证。
2、登录系统后,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系统将自动生成标准格式文本。
3、按系统提示逐项上传第二步中整理完毕的八类材料扫描件,确保文件清晰、命名规范、顺序无误。
4、核对全部填报内容及上传材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系统生成唯一申报编号。
5、打印带水印的全套申报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于系统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或现场递交至广东省高企认定办公室(不含深圳)。
四、配合专家评审与现场核查
该步骤是认定程序的关键环节,由认定机构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及技术先进性进行独立评估。
1、收到系统通知后,准备原始凭证备查,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原件、研发费用明细账、高新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科技人员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
2、如被抽中现场核查,须安排专人对接,提供办公场所、研发场地、检测设备及过程记录等实物支撑材料。
3、针对专家质询内容,如实说明研发活动开展情况、成果转化路径、核心技术来源及知识产权布局逻辑。
4、若专家提出材料补正意见,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提交,逾期未补正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
五、关注审查结果与证书发放
该步骤涉及最终行政确认行为,由认定机构综合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并通过公示程序完成法律效力确认。
1、认定机构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认定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3、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并在网站公告认定结果。
4、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23年认定企业须于2026年完成重新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