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选择延长缴费、弹性延迟退休、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特定情形一次性补缴或终止关系;其中前四种为合规补救路径,最后一种不推荐。

如果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无法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以下是当前有效且合规的补救路径:
一、延长缴费至满15年
这是适用于绝大多数参保人的基础性补救方式,尤其针对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首次参保的人员。该路径不设一次性补缴资格,必须逐年或逐月续缴,直至累计达15年为止。缴费期间个人账户持续计息,养老金计发基数随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同步增长。
1、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掌上12333”APP提交延长缴费申请。
2、审核通过后,按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纳费用,缴费档次可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
3、完成第15年缴费后,次月即可申报退休手续,养老金自核定之月起按月发放。
二、弹性延迟退休并同步缴费
该方式专为缴费年限缺口较小(差1—3年)、身体状况良好且有持续劳动能力的参保人设计。延迟期间既可继续获得工资性收入,又能同步增加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积累,显著提升未来养老金待遇水平。
1、向所在单位提出延迟退休协商意向,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
2、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弹性延迟退休备案表》,附劳动合同、健康证明等材料。
3、延迟期间按月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余额实时累计,退休时不再额外补缴。
三、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
适用于经济压力较大、难以承担职工养老续缴成本的参保人。原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60周岁时若仍不足15年,允许在65周岁前一次性补足剩余年限。
1、持身份证、社保卡、职工养老参保凭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服务中心申请关系转移。
2、确认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按当地居保年度缴费标准选择档次并完成续缴。
3、年满60周岁时如累计未满15年,可继续逐年缴费至65周岁;65周岁时仍未满15年的,仅允许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补缴金额按当年居保标准执行。
四、特定情形下的一次性补缴
该路径仅面向政策明确覆盖的四类人群,需提供原始、完整、可验证的证明材料,审核极为严格。普通断缴或自愿中断者不适用此方式。
1、2011年7月1日前已参保,且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
2、因单位漏缴、欠缴或签订无效“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导致断缴的,凭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仲裁裁决书等证据,由单位承担补缴责任及滞纳金。
3、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1961—1982年下乡知青、退役军人等特殊历史群体,凭档案材料、服役证明、组织认定文件等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或断缴补缴。
4、201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已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可直接一次性补缴至15年。
五、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不推荐)
该选项意味着主动放弃职工养老待遇资格,仅可退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统筹账户资金不予返还,且终身丧失按月领取养老金权利。虽属合法路径,但将导致老年生活失去制度性收入保障。
1、本人书面提出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签字确认知悉后果。
2、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记录与个人账户余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并支付本金。
3、资金到账后,该参保人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状态即永久注销,不可恢复、不可转接、不可追溯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