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斛”与“石”关系随时代演变:汉代二者等同(1斛=1石=10斗),唐代起1石=2斛,明清时石专作重量单位(1石=120斤),民国废斛,石改称担。

如果您查阅古代文献时遇到“斛”与“石”两个单位,常因二者混用而产生换算困惑,则可能是由于不同时期、不同用途下其定义发生了显著变化。以下是厘清古代一斛与一石关系及对应斤重的多种考据路径:
一、汉代以前至东汉:斛与石基本等同,以容积为主,兼作重量参照
在秦汉制度中,“斛”是标准容积单位,1斛=10斗=100升;而“石”作为容量单位时,亦为1石=1斛=10斗。此时二者可互换使用,如《汉书·律历志》载“十斗为一石”,即指容积。其对应重量则依所盛谷物密度浮动,但官方常以粟或稻为基准折算。
1、据东汉度量衡实测数据,1升≈200毫升,故1斛=20000毫升=20公升;
2、按东汉1斤=222克推算,1石(容积单位)所盛粟约重26.4公斤,即约52.8斤;
3、若依《中国经济通史》所引汉代1市斗=13.5斤、1石=2市斗,则1石粟=27市斤,即27斤;
4、另有考古铜权实证,光和年大司农铜权标定1石=30公斤,折合约60斤(按今市斤500克计)。
二、唐代至宋代:斛被明确拆分,1斛=5斗,1石=2斛
自唐起,官方对容积单位进行调整,将原1斛=10斗改为1斛=5斗,而1石仍维持为10斗,故形成1石=2斛的新结构。此制延续至宋,《梦溪笔谈》明言“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所指即宋代以稻米为基准的重量折算标准。
1、宋代1斗=7020毫升,故1斛=35.1公升;
2、沈括记载1石=92.5宋斤,而1宋斤≈640克,则1石≈59.2公斤;
3、由此反推1斛=½石≈29.6公斤,折合今市斤为约59.2斤;
4、另据《宋会要辑稿》载民间常用“一斛米约百二十斤”,此处“斤”为当时通行斤,约合今约66斤(按宋斤640克折算)。
三、明清时期:石转为重量单位,斛保留容积含义,二者彻底分离
明代以后,“石”逐渐脱离容积功能,专指重量单位,定为1石=120斤;而“斛”则继续作为容积单位存在,但不再与石等值。清代《大清会典》明确1斛=5斗=50公升,1石=2斛=100公升,然在赋税与仓储实务中,1石常直接等价于120市斤稻谷,导致“斛”实际退居次级计量角色。
1、清代1斤=596.8克,故1石=120斤≈71.6公斤;
2、按1石=2斛,则1斛=35.8公斤,折合今市斤为约71.6斤;
3、但地方仓廒实测显示,1斛稻谷常重约65–70斤,因脱壳率、湿度差异造成波动;
4、《授时通考》载江南漕粮“一斛实收六十八斤有奇”,即68斤左右为常见值。
四、民国改制:斛被废止,石改称担,单位体系标准化
1929年《度量衡法》正式取消“斛”这一单位,将原容积单位“石”保留,定为1石=100公升;而原重量单位“石”则改称“担”,定为1担=100市斤=50公斤。自此,“斛”退出法定计量体系,“石”不再具有双重含义。
1、按新制,旧称“一斛”若按容积折算,多介于35–50公升之间;
2、若依清代仓储惯例取1斛=50公升,盛粳米密度约0.8公斤/升,则总重≈40公斤,即80斤;
3、若盛糙米(密度约0.75公斤/升),则1斛≈37.5公斤,即75斤;
4、但需注意:民国后所有官方文书已无“斛”字,凡见“斛”,必属前朝文献或地方俗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