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天数依累计工作年限确定:满1年不满10年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为10天,满20年为15天;新入职和离职员工按比例折算,不足1天不计;寒暑假、事假超20天未扣薪、病假超限等情形不享受当年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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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准确计算年假天数,但对累计工作年限、折算规则或排除情形存在疑问,则可能是由于未严格依据国家法定标准执行计算。以下是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所列的准确计算步骤:
一、依据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基础年假天数
年假天数的起点由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决定,该时间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视同工作期间,不以当前单位工龄为限。累计工作时间可通过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材料核实。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假天数折算方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已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须按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进行比例折算,确保不超全年应享天数,亦不产生跨单位重复计算。
1、确认职工在本单位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含入职当日,不含12月31日后);
2、查清该职工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依累计工龄确定为5/10/15天);
3、代入公式计算:(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 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
4、折算结果取整数部分,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离职员工未休年假天数折算方法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当年度未安排休完应休年假,须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依法支付报酬。该折算用于补偿核算,非休假安排依据。
1、统计职工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含离职当日);
2、确定其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
3、计算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含已实际休假、调休抵扣等);
4、代入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 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 − 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5、结果向下取整,小数部分不计为应休未休天数。
四、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法定排除情形
即使符合累计工龄要求,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职工依法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单位无需折算或补偿。
1、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天数计算中的关键认定要点
准确计算依赖对“累计工作时间”的合法认定,而非仅看当前合同或社保缴纳起始日。人社部明确: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应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1、提供前单位社保缴费明细或档案记载可作为有效工龄证明;
2、“连续工作满12个月”包含换工作期间无就业空档的情形;
3、非全日制用工、实习期、劳务关系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4、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工龄,同样适用累计认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