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红包若由公司账户发放,必须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计入工资更省税合规,不占福利费扣除限额且扩大税前扣除基数;个人出资发放则无需缴个税但不得税前扣除。

开工红包既可计入工资,也可计入福利费,关键看企业怎么定性和操作;无论选哪种,只要是从公司账户出的钱,就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计入工资薪金更省税、更合规
把开工红包当作工资的一部分来处理,会计上直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这样做有三个实际好处:
- 不占用职工福利费14%的税前扣除限额,避免因超限而多缴企业所得税
- 工资总额增加,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可扣除基数也变大
- 账务清晰,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税,个税申报口径统一,不易被税务质疑
计入职工福利费要盯住扣除比例
如果金额小、性质明确是节日关怀,可以走福利费。但要注意:
- 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过渡,不能直接费用化
- 全年福利费合计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超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 同样要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税,不是“免征通道”
老板自己掏钱发的红包不用交个税
红包资金来源于老板个人账户,未走公司账,也不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就属于私人馈赠。这种情形:
- 员工不产生纳税义务,企业无需代扣个税
- 企业账上不体现这笔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 需与公司发放严格区分,避免被认定为“拆分工资”避税
税务底线:只要是公司发的,就得按工资薪金缴个税
不管叫“利是”“开工红包”还是“新年激励”,只要款项从公司账户支付,就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操作上必须:
- 与当月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个税
- 电子红包要保留发放记录,现金红包要有员工签收单
- 单人金额明显过大(比如数千元),税务可能穿透认定为变相工资,要求补税+调整社保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