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表用于预缴,B表用于查账征收者年度汇算,C表用于两处以上经营所得汇总;A表月/季报、B/C表次年3月31日前报;核定征收者填A不填B,多处所得须先分填B再汇总填C。

如果您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时,对A表、B表、C表的适用情形、报送周期及填报前提感到混淆,则可能是由于三者在征收方式、申报阶段和纳税人类型上存在系统性差异。以下是三张申报表的完整对比说明:
一、A表: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表
A表是用于日常经营所得的预缴申报工具,核心功能在于按期归集并预缴税款,确保税款及时入库,避免年度集中清算压力。该表不涉及汇算清缴,仅作阶段性税款计算与缴纳依据。
1、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2、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须分别填报本表,不得合并填写。
3、报送期限为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具体依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周期执行。
4、定期定额户无需填报A表,其税款已通过定额方式核定并缴纳。
5、表单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3。
二、B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B表专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年度税款多退少补,是对全年经营所得进行完整核算、扣除确认与税率适用的法定清算文件。其本质是“以账为据”的年度闭环申报,不适用于核定征收方式。
1、仅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情形。
2、核定征收纳税人(含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三种形式)不得填报B表,也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3、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须分别填报本表。
4、报送期限为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逾期未报将产生滞纳金及信用影响。
5、表单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
三、C表:两处以上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
C表是针对跨区域、跨主体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纳税人的强制性汇总工具,目的在于消除重复扣除、校准累进税率适用级距,并实现全量所得合并计税。它不是独立替代B表的申报,而是对已分别完成B表申报后的进一步整合操作。
1、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无论各处是否均为查账征收,均须启动C表流程。
2、若某处为核定征收,则该处不填B表,但仍需将其所得数据纳入C表汇总范围;所有查账征收出处必须先完成各自B表申报,方可进入C表填报环节。
3、C表本身不替代任一出处的B表,即填C表不等于免B表,二者为先后关系而非互斥关系。
4、报送期限与B表一致,为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5、表单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