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同时满足:一、贷款为境内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二、纳税人或配偶为合同借款人且房屋权属一致;三、扣除期在还款起始月至结清月间,最长240个月;四、婚前各自购房可协商分配比例,婚后仅限贷款人扣除;五、须留存合同及还款凭证备查。

如果您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希望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但不确定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或具体如何操作,则可能是由于对政策适用范围和执行细节理解不清。以下是满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及对应操作方式的说明:
一、确认是否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定义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仅适用于纳税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所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贷款,与是否为首次购房无必然关联,关键在于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首套利率。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利率说明或还款凭证中应能体现该信息。
1、登录贷款银行手机App或网银,查询贷款合同详情页中的“贷款用途”与“执行利率类型”字段;
2、如合同未明确标注,拨打贷款银行客服热线,提供身份证号与贷款账号,要求核实该笔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3、若银行确认为二套房贷利率或商业性非首套利率,则不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二、核验贷款主体与购房人关系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须为住房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之一,且所购住房为本人或配偶所有。若贷款人为父母或其他亲属,而纳税人仅为共同居住人或还款协助人,不满足扣除主体资格。夫妻婚前各自贷款购房的,可按政策选择合并或分别扣除,但需确保贷款合同签字人与填报人身份一致。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进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选择“住房贷款利息”;
2、点击“填报”后,在“贷款人信息”栏填写实际签订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姓名与身份证号;
3、系统将自动比对公安户籍与婚姻登记信息,若填报配偶为共同借款人但App中未登记配偶信息,则需先在“我的—家庭成员”中添加并验证配偶身份;
4、若贷款合同仅有父母姓名,而纳税人未作为共借人或抵押人登记,则不得以本人名义申报该项扣除。
三、检查扣除时间与期限合规性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起始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终止时间为贷款全部归还或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已结清贷款或超出240个月的部分不得继续扣除。系统将根据您填报的贷款发放日期、还款起始月及当前月份自动校验剩余可扣月数。
1、在个税App“住房贷款利息”填报页面,准确输入“贷款合同编号”“贷款发放日期”“首次还款日期”三项关键字段;
2、系统实时计算可扣除月份数,若显示“已超期”或“剩余可扣月数为0”,则本年度不可再申报该项扣除;
3、若贷款于2025年12月提前结清,但2026年1月仍在个税App中显示“可扣”,需手动修改“贷款终止日期”为实际结清日,否则将触发税务风险提示。
四、选择合法有效的扣除分配方式
纳税人与配偶就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享有协商决定权,但必须遵守“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变更”的刚性约束。对于婚前各自购房的情形,政策允许两种分配方式;对于婚后共同贷款或仅一方贷款的情形,仅允许由贷款人一方全额扣除。
1、若夫妻婚前各自有首套住房贷款,进入App后在“扣除比例”选项中选择“分别按50%”或“其中一方100%”;
2、若仅一方签订贷款合同(无论婚前婚后),另一方未签署任何贷款文件,则必须选择“由本人100%扣除”或“由配偶100%扣除”,不可选50%/50%;
3、若已选择“本人100%扣除”,在2026年1月完成申报后,系统将锁定该方式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无法修改为配偶扣除或分摊扣除。
五、备齐并留存法定证明材料
纳税人须自行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电子凭证需清晰显示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及实际还款记录。纸质材料应加盖银行印章,扫描件分辨率不低于300dpi。未按规定留存的,可能影响后续年度扣除资格认定。
1、导出银行App中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表,确保每期记录含“本金”“利息”“还款日期”三要素;
2、将贷款合同首页、签字页、利率条款页及附件“还款计划表”合并为PDF文件,命名格式为“姓名_身份证号_房贷合同_2026”;
3、登录个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查看材料”中上传该PDF文件,系统提示“上传成功”后,仍须本地保存原始文件至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