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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划拨土地虽未设定使用年限,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无条件地持续使用。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权益即行终止。
3、 土地使用权出让,系指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让与使用者的行为;使用者须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该行为须以签订书面出让合同为前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规。此项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4、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规划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方案,并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获批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无偿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其使用的行政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通常不设定使用期限。
6、 尽管上述条款中设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情形,但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尚未出台任何对划拨用地设定使用年限的特别规定。因此,实践中所有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不设使用期限。这一安排深刻体现了我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的产权制度特征。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允许依法进行出让与转让,具体操作规范详见国家制定并发布的相关暂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