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是依据规划对建成区低效存量用地实施的改造活动,涵盖旧工业区、旧住宅区等,须遵循市场运作与公众参与原则,采取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拆除重建形式,并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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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更新的法定定义与核心特征
城市更新是政府或特定主体对建成区内低效存量建设用地,依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改造活动。其对象涵盖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
1、必须基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条确立的市场运作与公众参与原则开展。
2、改造形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拆除重建,不得脱离既有土地权属关系擅自变更用途。
3、所有项目须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并经市或区政府审批更新单元规划后方可实施。
二、旧城改造的政策定位与实施边界
旧城改造侧重解决住房困难与环境改善等民生问题,属于城市更新的子集但不具备独立法律地位。其实施严格受限于建筑年限、安全隐患与配套缺失三项硬性条件。
1、适用范围限定为使用年限超20年的老旧住宅区,且需存在结构安全风险或设施严重不全。
2、禁止以旧城改造名义开展大规模拆建,不得突破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3、改造方案须公示不少于30日,并取得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存量土地开发的权属基础与类型划分
存量土地开发依托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合作开发机制,不涉及新增征地行为。其土地性质以国有为主,亦包含经确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区分是否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功能完善类更新,无需办理用地手续;涉及用途变更的,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
2、识别低效用地状态:现状容积率低于0.5、地均产值不足同片区均值40%、闲置超两年未动工的地块,优先纳入更新范围。
3、原产权人可自行开发,也可与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但合作开发协议须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四、拆除重建类更新的关键准入门槛
拆除重建仅适用于通过综合整治无法消除安全隐患或提升功能的情形,须满足法定强制性技术与程序双重要求。
1、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筑物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结论为C级或D级危房。
2、更新单元内拆除比例不得低于原有总建筑面积的85%,且新建建筑必须符合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3、安置房建设面积不得少于拆除住宅建筑面积的100%,并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
五、综合整治类更新的实施要点
综合整治坚持“留改拆”并举,以微改造方式提升空间品质与基础设施水平,严禁整体拆除或改变土地权属关系。
1、允许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加建电梯、充电桩、垃圾分类站等辅助设施,单个项目加建面积不得超过原有计容面积的5%。
2、对城中村实施管线入地、雨污分流、消防通道拓宽等工程,须同步完成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公共活动空间配建。
3、涉及历史风貌保护的区域,改造方案须通过市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专项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