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斤等于500克,依据1959年国务院《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确立,超市标签、法定砝码和检定规程均验证该换算关系。

如果您在查看商品标重、填写物流信息或进行日常称量时,对“一市斤”与“克”的换算关系存在疑问,则可能是由于传统单位与公制单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够清晰。以下是关于该换算关系的明确说明及验证方法:
一、法定计量标准确认
我国自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起,正式确立市制单位中“一市斤”等于500克,且一市斤分为十两。该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贸易结算、产品标识及行政监管。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明文规定“市制质量单位:斤,1斤=0.5千克”。
2、核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中单位换算表,明确列出“1斤=500克”。
3、观察超市预包装食品标签,凡标注“净含量:500克”者,其等效标示可为“净含量:1斤”,二者并列出现即为法定合规用法。
二、历史沿革溯源验证
“一市斤=500克”并非临时调整,而是历经民国时期《权度标准方案》(1929年)与新中国《统一计量制度命令》(1959年)两次法定固化,其核心目的在于实现市制与国际公制的整数比对接,便于计量统一与对外贸易。
1、调取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权度标准方案》原文,其中第三条载明:“市用制以公斤为基本单位,一斤定为五百公克”。
2、比对1959年国务院命令原文:“废除旧制十六两为一斤,改行十两为一斤,一斤为五百克”。
3、查阅《中国近代度量衡史》(科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147页,指出“1959年后所有官方检定证书、强制检定砝码及计量器具出厂编号均以500克为1市斤基准值”。
三、实物比对实测法
通过具备法定计量资质的电子秤进行现场称量,可直接验证市斤与克的对应关系,排除因地方习惯或非标器具导致的认知偏差。
1、将经省级计量院检定合格的数字电子秤置于水平台面,开机归零。
2、放置标有“1市斤”字样的标准砝码(由当地计量所配发,材质为不锈钢,标称值500g±0.1g)于秤盘中央。
3、读取显示屏数值,确认稳定显示为500.0克,误差不超过±0.2克即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