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等于120斤,按宋代至明清通行市制;1石等于10斗,为法定标准;“石”古音读shí,非dàn。

一、1石等于多少斤
“石”作为古代重量单位,在宋及以后主流度量体系中固定为一百二十市斤。该换算关系在多部文献与历代度量衡制度中保持稳定,且被宋代官方文书、税赋记录及民间契约广泛采用。
1、1石 = 120斤(按宋代至明清通行市制)。
2、此数值基于“1石 = 10斗 = 120斤”的标准链式换算,其中每斗对应12斤。
3、需注意,“石”字古音读shí,非dàn;在正式文献及历史语境中应依本音释读。
二、1石等于多少斗
“石”与“斗”同属容量单位系统,其进制关系自先秦已确立,并在汉唐宋持续沿用。宋代虽对“斛”制作出调整(如1斛=5斗),但“石—斗”层级未变,仍维持十进制。
1、1石 = 10斗,此为法定标准,见于《宋会要辑稿·食货》及《营造法式》附录度量条目。
2、该关系独立于密度与物态,适用于粮食、盐、茶等大宗计征物资的容量计量。
3、若按1斗 = 12斤推算,则10斗总重亦恰为120斤,印证容量单位与重量单位在特定物资(如粟、米)中的经验性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