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规定(一)
1、 保障护士权益,规范护理行为,推动护理进步,维护医疗安全与公众健康。

2、 本条例所指护士为依法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3、 从事保护生命、缓解病痛、促进健康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

4、 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5、 护士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尊重其职业与付出。
6、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改善护士工作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提升待遇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推动护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7、 国家相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出台政策,引导和鼓励护士到农村和基层医疗机构服务。

8、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护士监督管理事务。
9、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部门主管本地区护士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