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错增值税发票需按类型和时间区分处理:当月未认证专票可作废;纸质普票符合作废条件也可作废;跨月或已认证专票须开红字发票,分销售方或购买方申请;电子普票和数电发票一律不得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您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发现内容有误,处理方式取决于发票类型、开票时间及购买方是否已认证。以下是针对不同情形的多种处理方法:
一、当月开具且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购买方尚未勾选认证,销售方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该发票,前提是未抄税、未记账,且发票联次完整可收回。作废后原发票数据将从系统中清除,不影响后续申报。
1、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进入【发票管理】模块;
2、点击【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
3、设置查询条件(如发票种类、开票日期),点击【查询】;
4、在列表中双击选中需作废的发票,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作废】按钮;
5、系统弹出确认提示,点击【确定】,显示“作废成功”即完成操作。
二、当月开具且未认证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
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当月开具且符合作废条件时,可直接作废。作废条件包括:购买方退回全部联次、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作废后须在各联次加盖“作废”章并全联次留存备查。
1、收回购买方持有的发票全部联次(发票联、记账联);
2、在开票软件中进入【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
3、选择对应发票代码和号码,点击【作废】;
4、在纸质发票各联次空白处手写注明“作废”字样;
5、将作废发票全联次与作废申请记录一并归档保存。
三、跨月或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处理(销售方申请)
发票已跨月或购买方已完成认证抵扣的,不得作废,必须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若购买方未抵扣,销售方可主动发起红字信息表申请,经税务系统校验通过后开具负数发票。
1、进入开票软件【发票管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2、选择“销售方申请”,录入原蓝字发票的代码、号码、开票日期及金额等信息;
3、系统自动校验,校验通过后点击【确定】生成信息表;
4、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维护】,选中刚生成的信息表点击【上传】;
5、上传成功后获取信息表编号,返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界面;
6、点击【红字】→【导入网络下载红字信息表】→刷新查询并选中该编号;
7、系统自动生成红字发票,核对无误后点击【打印】。
四、跨月或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处理(购买方申请)
当购买方已认证抵扣,销售方无法单方面申请红字信息表,须由购买方在自身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收到审核通过的信息表编号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1、购买方登录其开票系统,进入【红字信息表填开】,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
2、填写原发票信息并提交上传,等待税务系统审核;
3、审核通过后,购买方将信息表编号提供给销售方;
4、销售方登录自身开票软件,在【红字/导入网络下载红字信息表】中输入该编号;
5、系统加载信息后生成红字发票,核对购销双方名称、税号、金额等关键字段;
6、点击【打印】,红字发票开具完成。
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数电发票开错处理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均不支持作废操作,无论是否跨月、是否被接收或查验,发生开具有误、销货退回等情形时,必须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1、打开开票软件,进入【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2、点击【红字】按钮,输入原蓝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各两次;
3、系统校验通过后弹出原发票明细,确认无误点击【确定】;
4、进入红字发票填开界面,系统自动带出负数金额及税率,不可修改;
5、核对购买方名称、税号、商品名称等信息,点击【开具】并完成电子签章;
6、红字发票自动同步至税务数字账户,无需打印纸质版,但须将红字发票号码及开票日期准确告知购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