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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保缴费基数设有上下限,并非无下限可言。
3、 具体原因如下:
4、 社保缴费基数通常按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区间确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历年社会平均工资存在差异,因此全国范围内并不存在统一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5、 以2004年上海市为例,依据2003年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1847元计算,当年社保缴费基数范围大致为1108元(1847×60%)至5541元(1847×300%)。
6、 各地普遍以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设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绝大多数职工的实际月工资落在该区间内,故其缴费基数即为其本人实际工资收入,而非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所谓“按最低工资缴社保”的说法并不准确。

7、 补充说明
8、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43号),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13元,该数据覆盖全部用人单位,含私营经济组织。
9、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实行上下限管理:若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统一按2225元执行;若高于300%,则上限为11130元,以保障缴费政策的规范性与统一性。
10、 自6月起启用新的月缴费基数核定规则,在维持下限2225元不变的前提下,其余基数均按四舍五入方式取整至十位数。例如:3001元调整为3000元,4006元则调整为4010元,全面执行新标准。
11、 新缴费基数实施后,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同步更新。其中,2010—2013年期间补缴比例为22%,对应月补缴额为816元;2009年补缴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853元;2008年及以前年度补缴比例为28%,月补缴额为1039元。
12、 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严格依据参保地前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工资水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