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jo是不继承父类、不实现框架接口、不依赖注解的纯java对象;entity耦合jpa生命周期管理,po仅作sql映射;推荐统一用userdo命名数据库类,dto用于服务间传输,vo用于前端展示,且均需实现serializable。

POJO不是一种对象,而是一种“不被框架绑架”的写法
POJO(Plain Old Java Object)本质是种编程态度:它不继承特定父类、不实现框架接口、不依赖注解(哪怕@Data也算轻微“污染”)。你写的User类只有private String name和getName()/setName(),没加@Entity、@Component,也没实现Serializable——那它就是POJO。
容易踩的坑:
- 误把带
@Data(Lombok)的类当纯POJO:Lombok生成的toString()和equals()虽方便,但已引入行为,严格来说不算“plain” - 给布尔字段起名
isDeleted:很多序列化框架(如FastJSON、Dubbo)会按JavaBean规范找deleted字段,导致反序列化失败,报错类似Cannot find field 'deleted' - 在POJO里写业务逻辑:比如
User.isValidEmail()——这会让对象变重,破坏分层边界,后续DTO/VO转换时容易漏掉校验逻辑
Entity和PO到底该用哪个?看你的ORM选型
在Spring Boot + JPA项目里,User类上标了@Entity@Table(name="t_user"),它就叫Entity;在MyBatis-Plus项目里,同样这个类可能叫UserPO(Persistent Object),因为MyBatis生态更倾向显式命名PO。
关键区别不在名字,而在职责:
立即学习“Java免费学习笔记(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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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ity通常承担JPA生命周期管理(@PreUpdate、延迟加载、一级缓存等),耦合度高 -
PO在MyBatis中更轻量,只是SQL映射载体,不参与ORM状态管理 - 二者都不该直接暴露给前端或跨服务传输——否则数据库字段改名、加敏感字段(如
passwordSalt)就会立刻影响调用方
实操建议:统一用xxxDO(Data Object)替代Entity或PO,例如UserDO。这是阿里《Java开发手册》推荐写法,语义清晰且不绑定ORM技术栈。
DTO和VO别混着用,它们解决的是不同层的“裁剪焦虑”
DTO是Service层往外“发数据”时用的,目标是减少网络传输量、屏蔽内部结构;VO是Controller层给前端“交差”时用的,目标是适配页面字段、做格式转换(如createTime → "2026-02-11 21:02")。
典型错误现象:
- 把
UserDTO直接转成JSON返回给前端:一旦DTO里有userPasswordHash或internalStatus字段,就属于信息泄露 - 在VO里塞业务计算逻辑,比如
UserVO.getAgeByBirthDate():视图层不该承担计算,应由Service层算好再设值 - 用Map代替DTO传参:超过2个查询条件就该封装为
UserQueryDTO,否则IDE无法跳转、单元测试难写、Swagger文档不自动生成
参数差异示例:UserDTO可能含departmentId(供下游服务关联查部门);UserVO则含departmentName(前端直接展示),不含ID。
命名必须带后缀,且后缀要真实反映用途
禁止出现UserModel、UserObject、UserInfo这种模糊命名——它既不能说明是入参还是出参,也无法判断是否可序列化。
正确姿势(按阿里规范+一线团队验证):
- 数据库映射类 →
UserDO(DO= Data Object) - RPC/HTTP接口入参 →
UserCreateDTO、UserPageQueryDTO - HTTP响应体 →
UserDetailVO、UserListVO - 领域内业务组装体 →
OrderBO(Business Object),不是所有业务逻辑都得塞进Service方法里
包结构也要配合:按层分包,如com.example.user.domain.entity.UserDO、com.example.user.interfaces.dto.UserDTO、com.example.user.interfaces.vo.UserVO。
最常被忽略的一点:VO和DTO类必须实现Serializable,否则在分布式场景下(如Dubbo泛化调用、Redis缓存VO)会抛NotSerializableException——而这个异常往往只在压测或上线后才暴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