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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间合同系由双方协商订立,约定一方接受他方委托,依其指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受托方据此获取相应报酬。其中,承担信息报告或交易促成职责的一方为居间人,而负有支付对价义务的一方则为委托人。该类合同以信息传递与居中协调为本质特征,突出体现居间人在交易缔结过程中所发挥的联结与推动作用。
3、 在主体资格方面,委托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居间人须依法完成登记备案,并取得从事居间活动所需资质,方可合法开展相关业务。
4、 根据服务内容不同,居间业务主要划分为三类:其一为报告居间,即仅向委托人披露潜在交易对象或签约机会;其二为媒介居间,即不仅提供信息,更主动参与沟通、撮合,协助委托人与第三方达成合意;其三为混合型居间,兼具报告与媒介双重功能,适应多元化交易场景需求。

5、 居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对应委托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核心体现为报酬请求权与必要费用偿还权。
6、 居间人依法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7、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最根本的权利。报酬数额由合同当事人自主约定,但若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或类型居间报酬设有上限标准,则约定金额不得突破该法定限额。
8、 居间报酬的支付规则依居间类型有所区分:
9、 在报告居间情形下,居间人仅面向委托人单方提供信息,未介入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故报酬给付责任由委托人独自承担。
10、 在媒介居间情形下,因委托人与第三方均实际受益于居间服务,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或存在交易惯例,否则报酬原则上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11、 居间人主张报酬的前提是成功促成合法、有效的合同成立;若最终未能促成合同,或虽形式上签约但合同被确认无效、可撤销,居间人均丧失报酬请求权。
12、 本部分内容参考自百度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