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是整栋楼产权人共同分摊的非独立使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公共门厅、设备用房等及相应墙体一半面积,不包含已单独销售的地下室、专用户外空间及违规增设设施。

如果您在查阅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时看到“公摊面积”这一术语,却不清楚其具体含义及构成范围,则可能是由于对我国商品房面积计算规则缺乏系统了解。以下是关于公摊面积定义及其具体组成内容的详细说明:
一、公摊面积的定义
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分摊的、不属于任何一户独立使用的建筑面积。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即购房合同中标注的“建筑面积”。该概念源于1950年代香港房地产实践,后被内地沿用,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年建设部颁布)执行。
二、公摊面积的具体组成
公摊面积涵盖所有为整栋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以及相关结构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根据现行规范,以下区域明确计入公摊:
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
2、公共门厅、过道、走廊、大堂、消防通道、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
3、消防控制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
4、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
5、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三、不计入公摊面积的典型情形
并非所有公共区域都属于法定公摊范围。以下情形不得纳入公摊面积计算:
1、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等;
2、专属于某一层或某一户使用的空中花园、露台、入户花园等非全体业主共用空间;
3、开发商擅自增设的会所、商业配套、酒店式大堂等未列入规划许可的设施;
4、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如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本身不计入公摊,仅其与公共空间相邻部分墙体按一半计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