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须同时满足不低于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者中的最高值;试用期时长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超期部分视为正式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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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试用期工资数额、计算方式或试用期时长是否合法存疑,则需对照法定标准逐项核查。以下是判断试用期工资与试用期时长是否合法的具体依据和操作路径:
一、试用期工资的法定计算标准
试用期工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者中取最高值作为实际执行标准,确保劳动者获得应有保障。
1、查阅劳动合同文本,确认其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转正后月工资数额;
2、向人力资源部门或通过内部薪酬制度文件,核实本岗位现行最低档工资标准;
3、登录当地人社局官网,检索最新发布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4、分别按“约定工资×80%”和“岗位最低档工资”计算数值,并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对;
5、取上述三项结果中的最高数值作为该员工试用期工资的合法底线。
二、试用期时长的法定上限规定
试用期长度不得超出法律强制性限制,否则超出部分自动视为正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须按转正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核对劳动合同所载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及具体起止时间;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对应试用期最长期限:合同期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若合同约定试用期超过上述任一上限,超出天数即属违法,自第N+1日起应视同已转正。
三、未约定试用期工资时的推定规则
当劳动合同中未载明试用期工资金额或计算方式,且集体合同亦无相关条款时,依法适用同工同酬原则,以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为参照基准。
1、收集同一部门、相同职级、从事同类工作的其他员工近三个月工资条或银行流水;
2、剔除一次性奖金、补贴等非固定构成项,提取其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的平均值;
3、将该平均值作为试用期工资的合理参照标准;
4、若该数值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仍须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准执行;
5、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同类岗位薪资信息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调查取证。
四、试用期工资支付异常的即时应对步骤
发现试用期工资被克扣、拖延或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时,应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启动维权程序,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主张权利的基础。
1、保存全部劳动合同原件、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条、银行代发凭证截图;
2、通过企业邮箱、微信工作群等可留痕渠道,向主管或HR发送书面询问:“请说明本人试用期工资计算依据及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3、在收到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如未获合理解释或拒绝纠正,立即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投诉材料;
4、同步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列明请求事项为“补发××年××月至××月试用期工资差额共计××元”;
5、提交仲裁前,确保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特别注意保留用人单位承认欠薪或默认计算错误的语音、文字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