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至民国主流法定标准为一担等于100斤,即50千克;唐宋实载约80斤(40千克),华南局部行业达120斤(60千克),战国至汉代约25–25.3千克,清代库平制则为59.68千克。

一、明清至民国主流法定标准:一担等于100斤
该标准为官方赋税、仓储及大宗民间交易中最广泛采用的通行制,与现代市制完全衔接。“担”本义即扁担挑运之量,两筐各约50斤,合计百斤,体现人力运输的实际均衡点。
1、清代《大清会典》明载:“凡粮赋……以担、钧、斤为权衡;一担百斤,定制不移。”
2、按1市斤 = 500克折算,100斤 = 50千克,即现代1市担。
3、1930年《中华民国度量衡法》正式将“1担 = 100市斤”定为法定标准,并被1959年《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延续确认。
二、唐宋时期常见实载标准:一担约80斤
此数值反映当时未脱壳稻谷体积大、密度低,成年挑夫单次负重难以达百斤的真实运输能力,并非理论设定,多见于漕运账簿与军粮调度记录。
1、《宋会要辑稿·食货》明确记载:“米一石,率二百斤,而担夫一担仅八十斤。”
2、敦煌唐代账簿中“麦一担”多介于75至85斤之间,印证其为浮动区间而非固定值。
3、若依唐宋早期1斤 ≈ 250克折算,则80斤 ≈ 20千克;若按通行500克/斤折算,则为40千克。
三、华南西南局部行业标准:一担等于120斤
该标准集中见于晚清至民国初年盐、茶、桐油等高附加值商品的商帮契约与地方志中,属加码计量惯例,目的在于补偿运输途中潮损、散失或强化议价权重,不具备全国普适性。
1、光绪《广西通志稿·食货略》载:“盐担重一百二十斤,较他物为赢,以防水湿耗损。”
2、福建部分茶栈旧账显示,出口乌龙茶“一担”常计120斤,配双箩加厚蜡纸封固。
3、按1斤 = 500克计,120斤 = 60千克,明显高于通行标准。
四、战国至汉代早期推算标准:一担介于25至25.3千克
该数值基于出土简牍与度量衡实物复原所得,反映先秦至汉初“斤”单位尚未统一的阶段性特征,适用于考据类文献解读,但不用于后世赋税与商贸文书。
1、按战国标准推算:1斤 ≈ 250克 → 1担 = 100 × 0.25 = 25千克。
2、按汉代“官斤”(约253克)推算:1担 ≈ 25.3千克。
3、需注意:此阶段“担”字尚未广泛作为独立重量单位使用,“石”“钧”为主流,担多为口语化描述。
五、明清库平制特殊标准:一担约59.68千克
该标准源自清代户部银库所用“库平斤”,专用于贵金属与关税核算,较市斤为重,属财政系统内部专用,不参与民间日常交易。
1、按明清通行“库平斤”(约596.8克)推算:1担 = 100 × 0.5968 ≈ 59.68千克。
2、《清会典事例·户部·库藏》载:“库平者,京师银库所用之衡也,较市平重三钱有奇。”
3、此制于1930年《中华民国度量衡法》颁布后废止,不再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