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一两为10.02克或15.625克;隋唐约40克;宋元明清约37.3克;民国至1959年多为30–31.25克,法定曾定3.73克;1959年后统一为50克。

一、汉代(《伤寒论》时代)标准
该时期以“铢”为基本单位,1两=24铢,考古实测1斤≈250克,据此推得1两约为13.8克至15.625克之间,学界主流采用15.625克作为光和大司农铜权推算值;另有研究主张张仲景实际沿用伊尹旧制,一两应为10.02克。
1、取1斤=250克,按16两制折算:250 ÷ 16 = 15.625克/两。
2、若依13斤权重2996克反推:2996 ÷ 13 ÷ 16 ≈ 14.4克/两。
3、若依15斤权重2996克反推:2996 ÷ 15 ÷ 16 ≈ 13.375克/两。
二、隋唐时期标准
此期度量衡扩张显著,1斤升至约640克,16两制下1两达40克左右,黄金实物与文献记载高度吻合,体现国家统一后对重量标准的强化管控。
1、按1斤=640克、16两制计算:640 ÷ 16 = 40克/两。
2、唐代《千金方》中“一两朱砂”经现代复称,实测多在38–42克区间。
三、宋元至明清十六进制标准
自宋代起逐步稳定为1斤=16两≈596.8克,由此导出1两≈37.3克,清代金锭实测数据证实该值可靠性,故宫藏“一两”金锭平均重37.1克。
1、596.8 ÷ 16 = 37.3克/两。
2、清末《增订伪药条辨》载药秤校验记录,显示市面通行药两为37.3±0.2克。
四、民国至1959年过渡标准
民国初年延续旧制但出现地域分化,上海药行常用1两=30克,北平则多用1两=31.25克;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度量衡法》,规定1两=3.73克,但未彻底推行。
1、1930年法定标准:1两=3.73克。
2、1959年国务院《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前,华北药铺惯用1两=31.25克(即旧制钱制10钱=1两,1钱=3.125克)。
五、1959年后现代公制标准
我国正式废止十六两制,确立十进制:1斤=10两=500克,由此定义1两=50克,成为当前《中国药典》及所有法定处方的唯一标准值。
1、500克 ÷ 10 = 50克/两。
2、《中国药典》2025年版凡例第三条明文规定:“中药饮片计量以克为单位,1两=50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