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年会饮酒受伤是否担责需综合年会性质、喝酒原因、员工状态及义务履行情况判断;年会属工作相关活动但非工作场所,醉酒伤亡不认工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或同饮者未施救可能担责。

年会喝酒受伤,公司有没有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年会性质、喝酒原因、员工状态和公司是否尽到义务——不是“参加了年会就自动算工伤”,也不是“喝了酒出事公司就完全免责”。
年会属于工作相关活动,但不等于工作场所
司法实践中,公司组织的年会通常被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集体活动”,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如果员工在年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比如代表公司敬酒、主持流程)时突发疾病或遭遇意外,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要注意:
• 年会期间因醉酒导致伤亡,依法不得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排除);
• 单纯饮酒、劝酒、拼酒引发的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很难走工伤认定路径。
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失职可能要赔钱
即使不算工伤,公司作为年会组织者,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
• 提前提示适量饮酒、关注员工身体反应;
• 发现有人明显醉酒、呕吐、意识模糊、瘫软倒地,应及时安排休息、送医或通知家属;
• 避免设置强制敬酒、罚酒、灌酒等违规环节。
像宁波小王年会喝整瓶红酒后呕血、上海陆先生年会醉倒后未被及时送医致死,法院均认定公司未尽到合理照护义务,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比例多为10%–20%)。
劝酒、逼酒、放任醉酒,同饮者也可能担责
同事之间共同饮酒,虽无强制性法律义务劝阻,但一旦有人出现醉酒征兆(如言语不清、站立不稳、呕吐、昏睡),其他人就有扶助、照顾、送医的法定义务。
以下行为容易被认定为过错:
• 明知对方不胜酒力或有基础病(如胃病、高血压),还反复劝酒;
• 强迫性敬酒、罚酒、不喝就贬低职务或影响考核;
• 看到对方已醉倒、呕吐带血、失去意识,却拍照取乐、未施援手、未叫救护车。
这些行为若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构成侵权,需按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
员工自己也要守住底线,及时求助
法律不会保护“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放任行为。员工应主动拒绝过度劝酒,尤其空腹、服药、有消化道病史(如胃炎、食管静脉曲张)者,更要谨慎。
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立即停止饮酒并求助:
• 恶心、剧烈胃痛、反复干呕;
• 呕吐物带鲜红血或咖啡渣样物;
• 头晕、冷汗、面色苍白、心跳加速;
• 说话含糊、站立不稳、意识模糊。
此时应侧卧防误吸、禁食禁水,并让同事立刻拨打120——争分夺秒比“顾全面子”重要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