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了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以及自然人流动。
1、 《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界定的服务贸易涵盖四类模式:自然人流动、商业存在、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中国向非洲国家提供的无偿援助资金,不构成该协定项下的服务贸易活动。

2、 自然人流动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以个人身份进入他国境内开展服务活动;中国对外援助中虽涉及人员派遣,但其性质属于发展合作范畴,而非GATS框架下的自然人流动。

3、 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方在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的服务接受方直接提供服务;境外消费则指服务接受者跨越国界前往他国获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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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业存在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他国设立实体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并据此提供服务。

5、 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划分为四大类别。
6、 需准确理解并把握这四类服务贸易模式各自的适用条件与法律特征。
7、 中国对非洲某国的资金援助严格遵循国际发展合作原则及相关国内法规,符合现行制度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