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服务期内辞职将触发违约认定及多线处理流程,包括协议责任分级认定、差异化信用惩戒、档案强制转出、财政资金退还及不可抗力下违约金豁免申请。

如果您在“三支一扶”服务期内提出离职,将直接触发服务协议项下的违约认定程序,并同步启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及财政资金结算等多线处理流程。以下是具体应对路径:
一、服务协议违约责任的确认与分级认定
是否构成违约及后果轻重,取决于辞职行为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以及主管部门最终出具的书面意见。该认定结果是后续所有处置措施的法律前提。
1、调取本人签署的《高校“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协议书》原件,重点核查“服务期限”“提前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章节条款;
2、向实际服务单位提交加盖手印的书面辞职申请,并同步抄送县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3、等待招录单位联合县级协调办出具《同意辞职意见书》或《不予批准说明》,该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且注明日期;
4、若未获批准即擅自离岗累计达7个工作日,系统将自动标记为“服务终止”,并同步录入省级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差异化违约后果的法定适用情形
主管部门依据审批结果实施三级响应机制,不同情形对应不同信用惩戒强度与再就业限制范围,直接影响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国企报考资格。
1、经正式批准辞职的,不纳入省级诚信惩戒名单,但自动丧失服务期满后全部定向招录优惠政策,包括公务员考试加分、事业单位单列岗位、基层项目人员专项选调资格;
2、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由省级人社部门在“三支一扶”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失信行为,两年内禁止报考全省范围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招聘岗位;
3、已发放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一次性安家费等财政资金,须按实际服务月数与总服务月数比例核算退还金额,逾期未退将移交财政部门依法追缴;
4、党员身份人员擅自离岗的,其组织关系将被暂停转接,须由原服务单位党组织出具加盖公章的现实表现鉴定后,方可恢复组织关系转移流程。
三、人事档案强制转出的法定操作路径
无论辞职是否获批,档案均不得滞留服务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及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档案转递必须通过机要通道完成,严禁个人携带或自行投递。
1、已获批准辞职的,持《辞职批复文件》《解除服务关系证明》向县级人才服务中心申领《调档函》;
2、拟入职国有企业的,由新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正式调档函,并明确注明“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3、进入民营企业或暂未就业的,须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4、档案转出时限为辞职手续办结后15个自然日内,超期未转出可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提交投诉材料申请督办。
四、财政资金退还与违约金结算的合规操作
部分地区将已发放的财政性保障资金视作预支性质,要求按未履约月份折算退还;违约金是否收取及标准,以服务协议约定为准,无明确约定则不得单方主张。
1、联系当地人社局“三支一扶”专项账户管理部门,获取个人资金发放明细表(含生活补贴、社保代缴、安家费等分项);
2、对照协议约定总服务月数与实际在岗月数,按比例计算应退还财政资金基数;
3、向服务单位提交《自愿退出服务期申请书》,书面承诺承担按比例退还义务及协议约定违约金;
4、签署《服务期提前结算终止确认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资金清退,保留付款凭证及确认单原件。
五、不可抗力情形下违约金豁免的申请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突发重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职的,可申请免除违约金责任,但须提供法定证明材料并经两级审核。
1、向服务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亲属重病/死亡证明、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灾害认定文件等原始材料;
2、由服务单位初审后,报送驻县(区)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
3、协调办出具《关于同意免收违约金的函》或《不予免收决定书》,文件须加盖协调办公章;
4、如获准免收,应保留加盖公章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作为后续档案交接与资金结算的关键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