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无独立起征点,可选择单独计税(按“奖金÷12”对应月度税率表)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统一适用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临界点如36000元、144000元存在跳档多缴风险。

如果您在2026年收到全年一次性奖金,但不确定其个税起征点如何确定、适用哪种计税方式更优,则可能是由于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与“综合所得”的分界规则理解不清。以下是针对2026年政策下年终奖个税计算逻辑与实操案例的详细说明:
一、明确年终奖不设独立起征点,按计税方式分路径处理
全年一次性奖金本身不单独设立起征点,其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取决于所选计税方式及对应税率表的临界值。2026年仍延续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政策,即在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可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两种路径下,触发纳税义务的起点不同。
1、选择单独计税时:以年终奖总额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数额,对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该表中3000元为最低档税率(3%)的上限,即月均≤3000元部分适用3%,无速算扣除数。
2、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时:年终奖与工资薪金等合并,统一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此时起征点为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即综合所得年收入≤6万元的部分不纳税。
二、单独计税路径下的实际起征逻辑与案例
单独计税不直接使用“6万元起征点”,而是依据“年终奖÷12”后对应月度税率表判断是否落入免税区间。根据现行政策,仅当月均数额≤3000元(即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且适用3%税率时,才可能实现部分或全部免税,前提是速算扣除数为0且无其他应税综合所得叠加影响预扣。
1、小李2025年度取得年终奖36000元,无其他综合所得,选择单独计税:
2、36000÷12=3000元,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3、应纳税额=36000×3%−0=1080元;
4、若其当年另有工资薪金收入50000元(已累计预扣个税),则综合所得总额为86000元,减除60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6000元,适用3%税率,应纳税780元;此时单独计税比并入多缴300元。
三、并入综合所得路径下的起征判定标准
并入计税路径下,年终奖作为综合所得一部分,统一适用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取决于“全年综合所得收入总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确定扣除”后的余额是否大于0。该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套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
1、小王2025年工资薪金收入90000元,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1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房贷利息)24000元,另取得年终奖45000元;
2、综合所得收入合计=90000+45000=135000元;
3、可扣除总额=60000+12000+24000=96000元;
4、应纳税所得额=135000−96000=39000元;
5、查综合所得税率表,39000元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520,应纳税额=39000×10%−2520=1380元。
四、临界点敏感区:36000元、144000元等关键档位解析
因年终奖单独计税采用“除12找税率”方式,存在多个临界金额,稍超即跳档导致税负陡增。例如,年终奖36000元适用3%税率,应纳税1080元;若为36001元,则36001÷12=3000.08元,落入超过3000至12000元区间,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10,应纳税额=36001×10%−210=3390.1元,较前一档多缴2310.1元。同理,144000元(对应月均12000元)、300000元(对应月均25000元)等均为典型跳档点。
1、张女士取得年终奖144000元,单独计税:144000÷12=12000元,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10,应纳税=144000×10%−210=14190元;
2、若单位拆分为143999元发放,则143999÷12=11999.92元,仍适用3%税率,速算扣除数0,应纳税=143999×3%=4319.97元;
3、该差额达9870.03元,凸显临界点附近金额调整对税负的重大影响。
五、2026年新增操作提示:系统弹窗“是否一次性扣6万”的关联影响
2026年起,个税预扣系统在1月工资申报环节新增提示:“是否一次性扣除全年6万元减除费用”。若选择“是”,则1月起累计预扣时直接按6万元起征,此前无综合所得或低收入者可能整年无需预缴个税;该选择同步影响年终奖并入计税路径下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但不影响单独计税路径。
1、陈先生2026年1月入职,月薪8000元,无其他收入,选择一次性扣6万;
2、1−7月累计收入56000元,因已扣60000元减除费用,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负,预扣个税为0;
3、年底取得年终奖50000元,若选择并入计税,则全年综合所得=56000+50000=106000元,减除费用仍为60000元(已前置扣除),应纳税所得额=46000元;
4、若未选择一次性扣除,则每月按5000元累计扣除,7个月共扣35000元,年底合并后尚余25000元减除额度未用,应纳税所得额=106000−60000=46000元,结果相同;
5、但若其年收入不足60000元,则一次性扣除可确保全年零预扣,而按月扣除可能在前期即产生预扣税款需汇算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