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二者互斥,须择一申报。

如果您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既发生了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又实际支付了住房租金,可能误以为两项均可申报抵扣。以下是澄清该政策误区的关键说明:
一、政策依据与基本规则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该条款具有强制性效力,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不因城市、收入或住房性质差异而豁免。
1、适用主体为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无论贷款人与租房人是否为同一人,只要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即视为一个申报单位。
2、时间维度限定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不累计、不追溯。
3、“不能同时分别享受”意味着二者完全互斥:选择其一即自动排除另一项,系统填报时将直接校验冲突并阻止提交。
二、常见误解场景辨析
部分纳税人误认为满足特定条件即可叠加扣除,例如:名下有房贷但实际未居住、租住地与房贷房址不同、配偶一方还贷一方租房等。这些情形均不构成政策例外。
1、即使房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或长期空置,只要贷款合同持续有效且用于首套住房,仍视为已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资格。
2、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各自在工作城市租房并各自承担房贷的,仍须合并判断——任一方申报房贷利息,另一方即不得再申报租金扣除。
3、通过离婚分割财产后单独申报的,需以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状态为准;若年度内曾为夫妻关系,全年均受该条款约束。
三、实操选择策略参考
当同时存在两项支出时,应基于可抵扣额度与实际负担进行取舍,而非试图并行申报。个税APP在填报环节设有逻辑拦截,错误尝试将导致无法完成提交。
1、比较每月定额标准:住房贷款利息为1000元/月;住房租金依城市分为1500元(直辖市、省会等)、1100元(其他城市)、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的城市)三档。
2、核查实际发生凭证:房贷需提供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租金需提供租赁合同、付款记录及出租方身份信息,任一缺失将影响该项扣除有效性。
3、若已在年初申报房贷利息,则年内新增租房行为无需也不得另行填报租金扣除;反之,若已确认租金扣除,则不能再就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贷款利息申请补报。
四、系统校验与申报限制
个人所得税APP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后台设有实时比对机制,对纳税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婚姻登记信息、贷款/租赁备案数据进行交叉验证,确保政策刚性落地。
1、首次填报时,系统自动调取公安、民政、住建等部门共享数据,识别婚姻状态与房产登记情况。
2、修改或作废已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如涉及房贷与租金互换,需先作废原项目,再重新选择填报——作废操作不可逆,且当年仅允许一次变更。
3、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开展风险扫描,对同一纳税人年度内存在房贷与租金双重申报记录的,将触发人工复核并要求限期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