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子类自动获得父类非私有成员的机制,非代码复制而是运行时对象内存中包含父类部分;super()必须首行调用以确保父类初始化优先;@override是重写必要契约而非可选装饰;“is-a”关系断裂时应改用组合。

继承就是“子类自动获得父类非私有成员”的机制
Java中继承不是复制代码,而是让子类对象在运行时“自带”父类的字段和方法——只要这些成员不是private。比如Animal类有public void eat(),Dog extends Animal后,new Dog().eat()就能直接调用,无需重写或导入。
关键点在于:继承关系一旦建立,子类实例内存布局中就包含父类部分(先初始化父类字段,再子类字段);这不是语法糖,是JVM对象模型的底层约定。
为什么super()必须出现在子类构造器第一行
因为父类字段可能依赖其构造器初始化,而JVM强制要求父类部分必须在子类部分之前完成构建。如果父类只有带参构造器(如Person(String name)),子类构造器里没写super(name),编译器会报错:Implicit super constructor Person() is undefined。
- 不写
super(...)→ 编译器自动补super()→ 若父类无无参构造器,直接失败 -
this(...)和super(...)不能共存,且都只能出现一次,且必须是首句 - 静态方法/字段无法被继承,所以
super.staticMethod()非法
方法重写时@Override不是可选装饰,而是必要契约
它告诉编译器:“我要精确匹配父类方法签名”,一旦父类方法名、参数类型或返回值变了,子类方法立刻编译失败——这是防止“看似重写实则重载”的典型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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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坑:
- 父类方法是
protected void run(),子类写成public void run()✅ 允许(访问权限可扩大) - 父类方法是
void run(List<string>)</string>,子类写成void run(ArrayList<string>)</string>❌ 这是重载,不是重写,@Override会报错 - 父类方法抛出
IOException,子类重写时不能抛出Exception(更宽泛异常)
继承不是万能的,“is-a”关系断裂时立刻停手
比如Stack extends ArrayList看似省事,但Stack不该暴露get(int)或remove(int)——这违反了栈的LIFO语义。此时应该用组合:class Stack { private List<e> data = new ArrayList(); }</e>。
真实项目中,80%以上本想用继承的地方,其实更适合接口+组合。继承链超过三层(A→B→C→D)就该警觉:维护成本陡增,单元测试难覆盖,mock也容易失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