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ll
2、 差异点:
3、 正式确立
4、 资产评估师由财政部负责设立及监督管理。
5、 房地产估价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原建设部。
6、 土地估价师由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设立并实施管理。
7、 执业覆盖领域
8、 评估师执业范围广泛,但专业纵深有限,多属通识性掌握。尽管获得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局)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认可,可参与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但在房地产与土地类专项评估中,仍须依赖持证的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出具正式报告,评估师仅能引用其结论,导致流程冗长、环节重复,实际操作中缺乏必要性,凸显出监管体系的割裂与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9、 房地产估价师主要服务于住建系统,房屋产权转移、交易登记等法定程序均需其签字确认方可推进。
10、 土地估价师则主要对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土地行政机构。
11、 三类评估主体执业范围存在明显交叉,而主管部门分属不同系统、互不隶属、资质互不承认,形成典型的多头监管格局。

12、 补充说明:
13、 三项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
14、 经全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并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完成执业登记的专业人员,即为资产评估师。
15、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正式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与准入认定。
16、 2014年10月10日,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被取消,转设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续相关管理机制同步优化调整。
17、 房地产估价师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机构完成注册后,方可独立开展房地产价值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内容涵盖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等核心模块,全面检验应试者的理论素养与实务能力。
18、 土地估价师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认证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在自然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完成注册登记,专门从事不动产(含土地)价值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19、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决定,正式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定”这一行政许可事项。
20、 掌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及土地估价等领域专业知识,并实际从事资产价值评估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