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原则:药品等是否报销依就医地目录(甲/乙类可报,丙/丁类自费),报销比例等待遇按参保地政策执行。

如果您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发现医保报销范围或比例与本地不同,则可能是对“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这一核心结算原则理解不充分。以下是对此原则的逐层解析:
一、就医地目录:决定哪些项目能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就医地目录”是指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所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设施等费用是否属于医保可报范畴,完全依据就医所在地执行的医保目录标准。该目录由三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其中,甲类项目全额纳入报销计算基数,乙类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自付后再进入报销流程,“丙类目录”和“丁类目录”项目则完全自费。
1、药品是否报销,取决于就医地目录中该药的分类(甲/乙/丙/丁类);
2、某项检查是否属于医保支付项目,以就医地《诊疗项目目录》是否收录为准;
3、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等服务设施标准,须符合就医地《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规定的限额;
4、在新疆乌鲁木齐某医院使用一种新型靶向药,能否报销,要看该药是否列入乌鲁木齐市医保药品目录,而非参保人户籍地目录。
二、参保地政策:决定实际能报多少
“参保地政策”是指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关键待遇参数,全部按照参保人所属统筹地区的医保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即使在不同省份就医,同一参保人的年度封顶线、高血压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等,均维持其参保地原有规则不变。
1、北京参保人赴广州住院,起付标准仍按北京市三级医院1300元执行,而非广州市标准;
2、山东居民医保参保人在上海看糖尿病门诊,报销比例仍适用山东居民医保在一级医疗机构65%的比例,不采用上海当地比例;
3、湖南参保人患痛风,在广西某医院就诊,能否享受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取决于痛风是否纳入湖南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
4、若参保地未开通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门诊慢特病结算,即便就医地已支持该病种结算,也无法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三、两类目录与两类政策的组合应用
在一次异地就医行为中,“就医地目录”与“参保地政策”必须同步适用,不可拆分或替换。例如,某江苏参保人前往浙江杭州住院,所用药品A在杭州目录中属乙类,个人先行自付10%,剩余90%再按江苏省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85%进行结算;若药品B在杭州目录中属丙类,则无论江苏政策如何优惠,该药费用均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1、先判断项目是否在就医地目录内——不在则完全自费;
2、在目录内的项目,再按参保地起付线、比例、限额等规则计算实际报销额;
3、医用材料是否报销,需同时满足:在就医地《诊疗项目目录》中对应甲/乙类项目内使用,且符合参保地对该类材料的支付政策;
4、跨省异地急诊抢救视同已备案,其费用结算同样严格遵循“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双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