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残疾人保障金金额需依上年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及年平均工资核算:先按1.5%比例计算应安排人数,减去经残联核定的实际安排人数得差额,再乘以不超过社平工资2倍的年平均工资;未达比例的可分档减缴(达1%以上缴50%,不足1%缴90%),30人以下企业暂免;未安排残疾人单位按工资总额×1.5%×90%计征;所有数据须经全国联网认证系统核定后方为计征依据。

如果您需要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金额,则需依据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要素进行核算。以下是具体计算方法:
一、基础公式计算法
该方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以全国统一比例1.5%为基准,直接套用标准公式得出应缴金额。计算结果为未考虑减免情形下的原始应缴费额。
1、获取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数据以社保或税务申报记录为准。
2、确认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该数值须经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且按月计算,不得全年平均折算;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按2名计算。
3、计算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将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乘以1.5%。
4、计算差额人数:用按比例应安排人数减去实际安排人数,若结果为负数或零,则无需缴纳保障金。
5、获取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注意:该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部分,按2倍计算。
6、将差额人数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相乘,得出保障金年缴纳额。
二、分档减缴适用法
当用人单位已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但未达1.5%比例时,可依据安排比例适用不同减缴档位,降低实际应缴金额。该政策依据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执行。
1、核实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否达到1%(含)以上但不足1.5%,若是,则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
2、核实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否低于1%,若是,则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
3、确认本单位是否符合免征条件:如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2020年起暂免征收保障金(以最新有效政策口径为准)。
4、将基础公式计算出的应缴金额,按对应档位比例重新计算实际应缴金额。
三、无残疾人职工单位专用法
对于未安排任何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计算逻辑与有安排单位不同,不采用差额人数方式,而是直接关联工资总额,确保征缴底线。
1、统计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该总额须与税务部门申报数据一致。
2、将工资总额乘以1.5%,即为应缴保障金金额。
3、该金额仍需参与分档减缴判断:若单位安排比例为零,则属于“1%以下”情形,适用90%缴费率,最终应缴额为工资总额×1.5%×90%。
四、跨省通办与联网认证核算法
用人单位通过全国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后,系统自动比对并生成核定人数,该人数为税务部门计征唯一依据。未申报或逾期申报,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1、登录“地方网上办事大厅”或国家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
2、如实填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残疾证件信息等材料。
3、系统按月校验每名残疾人职工在岗状态,生成月度有效安排人数汇总表。
4、下载并确认《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该文件所载“实际安排人数”即为计征基数。
5、将认定书中的实际安排人数导入税务电子税务局残保金申报模块,系统自动调取税务登记中的职工人数与工资数据,生成应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