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是单位任命的岗位名称,体现管理职责;职称是评审认定的专业等级,反映技术能力。二者性质不同、依据不同、不可互换,须分别规范填写并确保真实一致。

一、明确职务与职称的本质区别
职务是组织内部赋予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体现管理权限与职责范围,由用人单位直接任命或聘任,随岗位变动而即时变更;职称是经国家或行业评审机构认定的专业技术等级称号,反映个人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水平,需通过考试、答辩、业绩审核等法定程序取得,具有跨单位通用性与长期稳定性。
1、职务对应组织架构中的“岗”,例如“教务处主任”“研发部高级产品经理”,其核心依据是劳动合同、任职文件或单位红头通知;
2、职称对应职业资格体系中的“级”,例如“主任医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其核心依据是人社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同一人可拥有不同层级的职务与职称组合,如“技术总监(职务)/高级工程师(职称)”,二者不可互相替代或混填。
二、职务栏填写规范操作
职务填写必须严格以单位正式任命文件或人事档案记载为准,不得使用模糊称谓、口语化表达或自创头衔,确保与组织人事系统登记信息完全一致。
1、管理层人员须填写完整岗位名称及所属部门,例如“财务部经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禁止简写为“财务经理”“信息副主任”;
2、普通职员应填写具体岗位名称,如“客户服务专员”“嵌入式软件开发工程师”,不得填写“员工”“职员”等泛化表述;
3、兼任多个职务者,仅填写最高层级或当前履职主体职务,例如“董事长兼总经理”只填“董事长”,“教研组长兼学科带头人”只填“教研组长”;
4、未被正式任命任何管理或技术岗位者,可填写“无职务”或按实际工作内容如实描述,如“生产线质量检验员”;
5、自由职业者或个体从业者,填写其对外服务所使用的法定职业身份,如“注册税务师(独立执业)”或“独立建筑设计师”。
三、职称栏填写规范操作
职称填写必须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载的全称、等级、专业方向及发证机关完全一致,不得缩略、意译或擅自添加修饰词,确保可追溯、可核验。
1、已获正式评审通过的职称,须完整填写等级+专业+称谓,例如“副教授(高校教师系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正在评审中但尚未取得证书者,在职称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待评)”,例如“工程师(待评)”;
3、已通过评审但尚未被单位聘任者,标注“(拟聘)”,例如“高级经济师(拟聘)”;
4、未取得任何职称者,统一填写“无职称”,不得留空、填写“暂无”“未定”或虚构称谓;
5、职称证书已过期且未完成续评者,须注明失效时间,例如“主治医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
四、特殊情形处理方法
针对跨行业任职、双轨制岗位、外文材料等复杂场景,需采用差异化填写策略,避免因格式错误导致材料退回或资格质疑。
1、高校或医院等实行“双肩挑”的岗位,如“医学院副院长(职务)/教授(职称)”,应在不同栏位分别填写,不可合并为“副院长/教授”;
2、涉外文件需按国际通行标准翻译职称,例如“副教授”译为Associate Professor,“注册会计师”译为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CPA);
3、企业新型岗位如“首席数据官”,若未纳入国家职称序列,其职务栏可填写该称谓,职称栏仍须填写已获评审的对应技术职称,如“高级工程师”;
4、学生、应届毕业生等无实际职务者,职务栏填写“在读研究生”或“本科三年级”,职称栏填写“无职称”;
5、政审表等严肃材料中,职务必须以组织任命为准,未获正式任命的“负责人”“牵头人”等非正式称谓不得作为职务填写。
五、真实性核查与格式统一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如实告知职务与职称信息是法定义务,虚假填报可能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材料亦可能影响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及政审结果。
1、职务发生变更后,须在15日内更新所有在用人事档案及对外提交材料;
2、职称证书需定期复审的,应在填写时同步注明有效状态,如“高级会计师(2023年复审合格)”;
3、同一份材料中,职务与职称表述必须前后一致,禁止前文用“高级工程师”,后文简写为“高工”;
4、复印件提交时,职称证书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表格中若要求填写“职务/职称”,应采用斜杠分隔格式,如“研发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但须确认该格式符合表格说明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