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法定称谓和家庭关系代码规范填写“与户主关系”:一、依实际身份填“户主”“妻/夫”“子/女/养子/养女”等;二、特殊状态选“非亲属同住”“集体户成员”等代码;三、新生儿据出生证明或收养证填“子/女/养子/养女”;四、禁用口语化表述,错误须及时更正。

如果您在填写户口本或相关户籍登记表时,对“与户主关系”一栏的规范表述和家庭关系代码存在疑问,则可能是由于未对照法定称谓标准或混淆了血亲、姻亲及法律拟制关系。以下是依据现行户籍管理实务操作提供的填写说明:
一、按实际身份对应填写法定称谓
该方式适用于绝大多数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强调以户口簿登记的法律身份为唯一依据,不得使用口语化、模糊性或非规范表达。填写前须确认本人在家庭中的真实法律地位。
1、本人为户主时,直接填写“户主”;
2、本人为户主配偶时,男性户主之配偶填“妻”,女性户主之配偶填“夫”;
3、本人为户主亲生或收养子女时,男孩填“子”,女孩填“女”,收养关系须加注“养”字,即“养子”或“养女”;
4、本人为户主父母时,填写“父亲”或“母亲”;
5、本人为户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时,填写“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6、本人为户主孙辈时,男孩填“孙子”,女孩填“孙女”;
7、本人为户主兄弟姐妹时,依年龄与性别填写“兄”“弟”“姐”“妹”;
8、本人为户主旁系血亲(如叔、伯、姑、舅、姨)时,填写对应称谓,如“叔叔”、“姑妈”、“舅舅”等;
9、本人为户主姻亲(如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时,填写“儿媳”、“女婿”、“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二、按特殊居住或法律状态选择对应代码
该方式适用于无血缘或婚姻关系但依法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下的人员,重点在于区分事实同住性质与法律关系属性,避免因误选导致后续权益受限。
1、本人为寄居、借住、租住于户主家庭且无亲属关系者,填写“非亲属同住”;
2、本人为监护人代管的未成年人(如学校集体户口学生、福利机构托管儿童),填写“监护人代管”并附说明;
3、本人为单位集体户口成员,户主为单位指定代表,填写“集体户成员”;
4、本人为政策性落户人员(如人才引进、投靠落户但尚未完成亲属关系认定),填写“待认定关系”并同步提交佐证材料;
5、本人为法院判决确认抚养权归属但尚未变更户籍关系者,填写“抚养权归属人”并注明判决文号;
三、新生儿及特殊出生情形填写规则
该方式专用于新生儿首次申报户口,强调出生证明效力优先、血缘关系推定原则与法定称谓强制统一,任何变通填写均不被户籍窗口接受。
1、新生儿父母为户主时,男孩一律填写“子”,女孩一律填写“女”;
2、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户主时,无论性别,均填写“孙子”或“孙女”;
3、非婚生育新生儿,仍按亲子关系填写“子”或“女”,但必须同步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及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4、收养新生儿,须持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填写“养子”或“养女”;
5、弃婴或打拐解救儿童,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户口的,填写“福利机构代管”;
四、常见错误类型及修正路径
该方式聚焦高频误填情形,明确错误性质与更正机制,避免因填写偏差引发继承、入学、兵役、社保等关联事务受阻。
1、将“儿子”写成“孩子”“宝宝”“小孩”,属于非规范表述错误,须持身份证、户口本至户籍派出所现场更正;
2、将“儿媳”误填为“女儿”,构成法律关系性质错误,须同时提交结婚证、原户主配偶死亡或离异证明;
3、继子女未注明“继”字,如仅填“子”“女”,属于关系要素缺失错误,须补充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户主本人误填为“本人”“自己”等无效字段,属于身份标识错误,须由户主持户口本原件申请重登;
5、多人共户时关系排序混乱(如将孙辈列于父母之前),属于登记顺序违规,需按“户主→配偶→子女→孙辈→父母→其他”层级重新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