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基于税前收入计算,即从应发工资中先减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再扣社保、公积金及专项附加扣除,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后实发工资不可作为起征点计算基准。

如果您在计算工资个税时对起征点的计算基准存在疑问,例如不确定是依据税前收入还是税后实发金额进行扣除,则需明确:个税起征点的适用基础是税前收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说明:
一、个税起征点基于税前总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即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作用于纳税人取得的税前收入,在扣除法定项目前即开始适用。该5000元标准并非从已扣税后的到手工资中再行减除,而是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初始抵扣项。
1、确认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2、从中直接减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3、再减去个人负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部分;
4、最后减去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
5、剩余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查找对应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二、起征点不适用于税后收入
税后收入是完成个税扣缴后的实际发放金额,已包含法定税费扣除结果。若误将税后工资作为起征点判断依据,会导致重复扣除或漏缴风险,因为税后金额本身已是“扣除过个税”的净额。
1、获取工资条中“应发工资”栏目数值,而非“实发工资”;
2、核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栏是否已单独列示;
3、确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已在应发工资中先行扣除;
4、以应发工资减去5000元及各项法定扣除后的余额为计税基础,而非实发工资减5000元。
三、不同收入类型适用规则差异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非工薪类收入,在起征点应用方式上存在结构性区别。其中仅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累计享受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其余三类则按次计算,每次收入额即为起始基数。
1、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统一适用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
2、对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费用;
3、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按次减除20%费用,且稿酬所得再按7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上述三类收入不适用5000元月度起征点,不可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或交叉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