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取五种合规方式补充仲裁条款:一、签署独立书面补充协议;二、嵌入地方示范条款;三、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协商补充;四、依新《仲裁法》第十一条在线签署;五、依新《仲裁法》第八十一条确定仲裁地并匹配地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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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使用ChatGPT等AI工具生成的法律合同中未包含仲裁条款,且需依据特定城市地方性法规补充免责与仲裁协议,则可能面临仲裁管辖依据缺失、争议解决路径不明确等问题。以下是针对该情形的多种合规补充方式:
一、依据合同原约定补充书面仲裁协议
当主合同已生效但遗漏仲裁条款时,双方可另行签署独立的书面补充协议,该协议具有与原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且不以纠纷是否发生为前提。其核心在于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完整、形式合法。
1、双方协商确定拟适用的仲裁机构,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或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依法设立的机构。
2、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载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三项法定要素。
3、注明协议签署地及适用法律,如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地为深圳市。
二、援引地方性法规嵌入示范仲裁条款
部分城市司法局或仲裁委发布有本地化示范条款,可直接嵌入合同文本。该方式无需另行签署协议,通过修订合同附件即可完成补充,操作便捷且具地域适配性。
1、登录目标城市仲裁委员会官网,查找“示范仲裁条款”栏目,下载最新版文本。
2、将条款中“【】”占位符替换为具体信息,例如将【深圳】替换为实际约定城市名称。
3、将修订后的条款插入合同“争议解决”章节,并同步调整前后文逻辑衔接,避免条款冲突。
三、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达成协议补充
若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未作任何约定,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关于合同内容补充的规定,通过协商一致方式新增免责与仲裁条款。该路径强调合意基础,适用于双方仍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情形。
1、拟定补充条款草案,明确免责范围限于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履约障碍,如突发性政策调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
2、约定仲裁机构时应核查其是否具备处理相关类型纠纷的资质,例如涉及建设工程纠纷宜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中心。
3、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保签署行为符合《电子签名法》或纸质签署规范。
四、采用新修订《仲裁法》第十一条在线签署补充协议
根据2025年9月12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可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订立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与线下签署完全等同。该方式适用于异地签约、时效敏感或需存证留痕的场景。
1、使用经国家认证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及意愿核验。
2、在协议模板中设定强制阅读环节,确保双方对免责事由边界、仲裁裁决终局性、放弃诉讼权利等关键内容已充分知悉。
3、签署完成后自动生成含时间戳的区块链存证证书,并同步向所选仲裁机构备案系统推送协议摘要信息。
五、依据新《仲裁法》第八十一条确定仲裁地并匹配地方规则
若合同涉外或存在跨区域履约特征,应优先适用新《仲裁法》第八十一条关于“仲裁地”的规定,通过明确仲裁地来锚定程序法适用、司法审查法院及裁决国籍属性,进而联动适用该地仲裁委的具体操作细则。
1、在补充协议首部单独设立“仲裁地”条款,例如双方一致同意将广州市作为本案仲裁地。
2、查阅广州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确认其对电子证据采信、远程庭审、临时仲裁员指定等事项的具体要求。
3、将规则适用声明写入协议正文,如本协议项下仲裁程序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年版《仲裁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