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主流标准为100斤=50千克,适用于农业统计与主粮交易;唐宋运输用80斤≈40千克;华南盐茶区用120斤=60千克;海关关担为60.5千克;明清江南地区1担=1石=100斤。

如果您查阅农业统计报表、粮食收购合同或地方志文献,发现“担”这一单位却无法换算其对应斤数与公斤数,则可能是由于不同历史时期、地域行业存在多种担制标准。以下是解决此换算问题的步骤:
一、主流通行标准:1担 = 100斤 = 50千克
该标准自明清沿用至今,为当前农业统计、粮库收储及农村大宗交易中最常采用的换算基准,与现行市制完全衔接,适用于稻谷、小麦、大米等常规谷物计量。
1、确认计量对象为国家统购统销范围内的主粮类作物;
2、查证文件中是否注明“按市担计”或未加特殊限定语;
3、直接套用1担 = 100斤 = 50千克,例如7担 = 700斤 = 350千克。
二、唐宋运输实态标准:1担 ≈ 80斤 ≈ 40千克
此标准反映人力挑运的实际承重极限,多见于古籍漕运记录、军粮调度账册及敦煌出土文书,适用于解读历史文献而非现代结算。
1、在《宋会要辑稿·食货》等史料中识别“担”字出现语境是否关联“担夫”“肩挑”等动作描述;
2、核对上下文所列斤两数值是否处于75–85斤区间;
3、按1担 ≈ 80斤 = 40千克折算,不可用于农机运输量或政策补贴核算。
三、华南盐茶贸易区特殊标准:1担 = 120斤 = 60千克
该标准集中见于晚清至民国广西、云南等地盐担、茶担契约,成因含防潮增重、行业加码及商帮惯例,仅具区域性与行业性效力。
1、查验地方志如光绪《广西通志稿·食货略》是否明确记载“盐担重一百二十斤”;
2、识别计量对象是否为桐油、生漆、茶叶、药材等高附加值非主粮物资;
3、若合同条款写有“按盐担计”或“加码担”,则适用120斤标准,否则不得擅自采用。
四、海关度量衡制:1担 = 60.5千克(关担)
此标准专用于近代以来进出口货物申报,依据19世纪中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属涉外贸易专用体系,与国内农业生产无直接关联。
1、确认业务类型确为粮食出口,且报关地为上海、广州、天津等通商口岸;
2、核查报关单计量单位是否标注“Customs Picul”或“关担”字样;
3、使用1关担 = 60.5千克进行换算,例如8关担 = 484千克,不得与国内收购价签混用。
五、明清江南地区石担等值关系:1担 = 1石 = 100斤
在太湖流域、长江下游等核心产粮区,“石”由容积单位转为重量单位,并与“担”完全等同,此关系直接影响田赋征收与仓储台账,是理解地方农业档案的关键。
1、查阅清代《大清会典》或江南府县志,确认是否存在“一担即一石”表述;
2、注意该等值关系仅适用于稻米密度稳定的本地语境,不适用于杂粮或北方旱作区;
3、若档案中出现“收稻一石”,且注明“即一担”,则可按1担 = 100斤 = 50千克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