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法律效力截然不同:定金是法定担保,须书面约定、不超过主合同20%、适用双倍罚则;订金仅为预付款,无担保功能,原则上全额可退。

如果您在签订合同时遇到“定金”与“订金”的表述混淆,可能直接影响款项能否退还及违约责任承担。以下是法律效力与退还规则层面的区分说明:
一、法律性质与合同地位不同
定金属于法定担保方式,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设立,其成立以实际交付为要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定金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订金则无法律明文定义,不具担保功能,仅为预付款性质,属于主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当然失效。
1、合同中出现“定金”字样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该款项不产生定金效力。
2、合同写明“订金”却附加“违约不退”条款,法院通常仍认定其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
3、双方未对款项性质作任何文字表述,仅注明“支付X万元”,司法实践中将结合交易习惯、履约行为等综合判断,但倾向认定为订金。
二、违约情形下的处理规则不同
定金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形成双向约束机制;订金不触发罚则,仅按实际损失或合同约定处理返还事宜,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后果。
1、买方支付10万元定金后单方毁约,卖方有权全额没收该笔款项。
2、卖方收取定金后拒绝交货,买方有权主张20万元双倍返还。
3、买方支付8万元订金后取消订单,卖方应全额退还8万元,除非合同另行约定扣除设计费、差旅费等实际支出。
三、金额限制与会计处理差异
定金数额受法律强制性比例限制,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订金金额由当事人自由协商,无上限要求。在财务处理上,定金需严格区分合同履行期限,纳入“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订金则计入“其他应付款”,服务未提供前不得确认为收入。
1、购房总价500万元,约定定金120万元,其中100万元(500万×20%)有效,超出20万元部分视为订金或普通预付款。
2、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订金30%,该比例合法有效,但该款项不具备担保属性。
3、企业收到订金后开具收据而非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若收取定金并已达成销售意向且具备履约条件,则可能触发纳税义务时间点。
四、退还前提与例外情形
定金退还须符合法定事由,不能仅凭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即当然退回;订金原则上可退,但允许合同另行设定合理扣减条件,如已发生的成本费用。
1、因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付定金方可要求返还全部定金。
2、第三人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如供应商断供致开发商无法交房),定金支付方可向对方主张双倍返还,并由对方另行向第三人追偿。
3、订金退还时,若合同约定“扣除已产生设计费2万元”,且卖方能提供有效凭证,买方应接受该扣减后的金额返还。
五、识别与防范操作要点
消费者或企业在签署协议前,应通过文字表述、条款结构、金额设定、签署形式等多维度锁定款项法律属性,避免因用词模糊引发争议。
1、合同正文中必须使用“定金”二字并单独设立担保条款,不得以“诚意金”“预留金”“意向金”等替代。
2、定金条款须载明“本款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定金罚则”。
3、对订金条款应补充约定:“本订金于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扣除项目须附书面凭证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