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月(全年60000元),年终奖可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时按月均额查月度税率表,需警惕36000元等临界点跳档风险。

如果您正在计算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需明确当前适用的起征点标准及年终奖计税方式。以下是针对这两个问题的具体说明与操作路径: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
根据现行有效法规,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法定基本减除费用为每月5000元,即起征点为5000元/月。该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截至2025年12月13日仍未调整。全年累计基本减除费用为60000元。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总额 - 60000元 - 三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项目。
2、若某纳税人2025年工资收入为12万元,三险一金共扣缴2.4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8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 = 120000 - 60000 - 24000 - 18000 = 18000元。
3、查2025年综合所得税率表,18000元属于“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档位的下限区间,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但因18000元<36000元,实际适用3%税率,应纳税额 = 18000 × 3% = 540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法
202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仍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适用单独计税政策。该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7年底,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时自主选择是否并入。
1、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商数确定适用的月度税率表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对应税率 - 速算扣除数。
3、例如:某员工取得年终奖60000元,60000 ÷ 12 = 5000元,对应月度税率表中“超过3000元至12000元”档,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元;应纳税额 = 60000 × 10% - 210 = 5790元。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法
若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统一计税,则不再单独适用月度税率表,而是与其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合并后,按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1、先汇总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收入额=收入×80%)、稿酬(收入额=收入×70%×8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收入×80%)。
2、从总收入额中依次减除60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个人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法定扣除项。
3、对最终应纳税所得额,查找2025年最新综合所得税率表,套用对应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四、年终奖临界点避税提示
全年一次性奖金存在多个“多发一元、税增千元”的临界区间,系因税率跳档导致税负陡增。例如,36000元、144000元、300000元、420000元、660000元、960000元等数额均为临界值上限。
1、当奖金为36000元时,适用3%税率,应纳税额1080元,税后收入34920元。
2、当奖金为36001元时,36001÷12=3000.08元,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10元,应纳税额3390.1元,税后收入32610.9元,较36000元奖金少得2309.1元。
3、如单位拟发放奖金接近临界值,可考虑拆分至次年发放,或通过补充商业保险、企业年金等方式替代部分现金奖励,以规避跳档损失。
五、平台从业人员特殊计税规则
自2025年10月1日起,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如主播、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取得的劳务报酬类收入,已启用累计预扣法,其月度预扣机制与工资薪金趋同,年终奖性质收入亦可纳入该累计体系处理。
1、平台按月代扣代缴时,以纳税人本年度在该平台累计收入为基础,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月份数)、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后,按累计预扣率表计算当月应预扣税额。
2、若某主播2025年10月至12月分别取得平台收入8000元、12000元、15000元,且无其他扣除,则10月预扣额 = [8000×(1-20%) - 5000] × 3% = 42元;11月累计收入额 = (8000+12000)×80% = 16000元,累计减除费用 = 5000×2 = 10000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6000元,适用3%税率,累计应纳税额 = 180元,故11月补扣 = 180 - 42 = 138元。
3、该类人员在年度汇算时,仍可就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另行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系统自动提供比对结果供确认。











